-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5-00029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8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獅市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政辦規〔2025〕3號
- 發布日期:2025-05-26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石獅市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意見》已經2025年第2次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建設項目管理,明確流程,提高效率,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泉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報告制度的通知》(泉政辦明傳〔2024〕78號)、《泉州市國資委關于加強泉州市屬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發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國資資本〔2024〕28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實施項目報告制度
(一)事前報告項目
1.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額在4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企業聚焦發展所需主動策劃生成的建設項目,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并由企業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企黨工委報備。其中,屬于企業投資負面清單項目的,由企業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報市國企黨工委批準。
2.企業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企業聚焦發展所需主動策劃生成的建設項目,經可行性研究并由企業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3個工作日內報市國企黨工委審核,市國企黨工委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報告。
(二)事后報告項目
搶險救災、上級督辦事項等應急管理工程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先行組織實施,事后由企業向下達建設任務的單位和市國企黨工委報備或報告。
(三)僅需報備項目
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市重點項目名單及各專項行動方案中由企業建設的項目,納入企業年度總投資計劃,不再作專門報告。企業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將下年度總投資計劃并附總體資金籌措和平衡計劃,向市國企黨工委報備。
二、加強項目規范管理
(一)項目招投標管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含)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含)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國資監管有關規定。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400萬元以下,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按照《福建石獅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建立石獅市國有企業資源交易平臺的通知》(獅運營綜〔2022〕4號),進入石獅市國有企業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3.除市政府另有要求的,企業工程招投標工作應進入石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石獅市國有企業資源交易平臺,原則上不得在第三方中介平臺進行招標。特殊項目需進入其他平臺的,需經企業“三重一大”會議研究決定后報市國企黨工委備案。
4.按照一級集團公司管理的企業統一管理工程、物資、勞務等所有集采,不授權下屬企業。
5.全面應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重點工程項目應組織招標文件合規性審查,健全招標責任追溯機制。
6.加強項目合同規范化管理,在合同中應明確項目分包約束條款和違規轉分包、掛靠行為的違約責任條款,發承包合同必須明確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將工程量、價作為項目預、結、決算和賬款支付的主要依據。
7.嚴禁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嚴禁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嚴禁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嚴禁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嚴禁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中介機構庫管理
除另有規定的,企業單項或批量工程中介服務費用低于50萬元的中介服務事項,統一在石獅市國有企業資源交易平臺“中介服務超市”抽取中介機構。未納入中介服務超市的服務事項按企業內部流程、國資監管部門及省、泉州市、我市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三)推進數字化監管
企業凡涉及施工合同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石獅市“一中心一平臺”國資國企監管系統,按照平臺管理辦法進行動態管理。
(四)項目過程管理
企業要履行工程項目質量及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嚴格把控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及安全,及時完成項目竣工結算工作,確保項目保質、保量完成。
1.概算投資。建設項目應履行項目立項報備、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程序,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按以下分類分檔執行:
(1)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所屬集團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確定是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咨詢單位并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后審批。除專業性強、工藝復雜的項目外,可不進行評估論證,直接由項目單位所屬集團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執行。
(3)項目單位初步設計審查時,概算總投資超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或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修編并重新報項目單位所屬集團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后執行。
(4)項目概算總投資一經批準,一般不作調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水文、地質、勘察等發生重大變化,重大政策調整或設備材料價格波動較大等特殊情況,導致設計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總投資變化較大的,項目單位應事前向所屬集團申請調整概算。
2.項目分包
(1)項目單位必須加強已中標項目專業分包、勞務分包、設備及材料采購分包方式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不得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總包單位選擇其指定的分包單位。
(2)項目單位應監督總包單位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開展分包施工管理工作,專業分包工程的內容、數量及專業分包企業施工能力等須事先征得項目單位書面同意,總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其他單位。
3.工程變更。建設項目應嚴格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實施,不得隨意進行工程變更(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水文地質、技術問題、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工程變更經施工、設計、監理及項目單位等相關參建單位按規定簽章確認后,按下列程序報備或報批:
(1)單項工程變更增加投資低于30萬元且不超過中標價5%的,項目單位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及內部管理流程實施;
(2)單項工程變更增加投資超過30萬元(含)不足100萬元,或工程變更累計增加投資低于30萬元但超過中標價5%以上的,必須報送項目單位所屬集團研究同意后(必要時可邀請專家認證),方可實施。
(3)單項工程變更增加投資100萬元(含)以上或累計增加投資達到中標價10%以上的,由項目單位所屬集團邀請專家論證后,召開集團三重一大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
(4)對搶修、搶險等應急工程以及因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變更,項目單位可緊急處置后再按程序申報工程變更。
4.竣工結算。工程完工后,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結算。企業應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工作,建設項目結算審核結論應當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相關費用結算、項目尾款清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5.財務決算。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工程結算后盡快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作為項目資產交付使用及核銷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
6.項目移交。企業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作為項目資產交付使用及核銷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項目單位應當在出具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后1個月內,及時辦理建設項目資金尾款清算,上繳結余資金,核銷支出,進行資產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資產。
7.資金管理
(1)建設資金的撥付嚴格執行“按年度計劃、按項目(概)預算、按合同、按項目實施進度”的原則,工程款的支付按企業內部流程執行。
(2)項目單位要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包括工程款支付制度、資金管理制度、費用報支制度等,嚴格審批程序和手續。重要事項要集體決策和審定,確保建設資金安全。
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
(一)嚴格執行項目報告制度,未經報告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嚴禁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報告制度,對于企業項目建設存在應報未報、未及時報告的行為,將按照《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企業年度項目報告情況納入企業績效管理考核。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嚴格約束并及時發現項目違規轉分包行為。每季度開展一次施工現場巡檢,并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日常檢查工作臺賬。對巡檢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瞞不報的,按照《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三)企業要定期開展廉潔風險教育,組織相關人員簽訂廉潔承諾書,項目單位和總包單位應開展技術交底、廉政交底“雙交底”工作,在項目建設實施前簽訂廉潔工作協議。全面推行企業工作人員工程建設項目“六不準”行為規范。即:不準介紹勘察、設計單位;不準介紹專業分包隊伍、施工班組;不準介紹第三方中介服務單位;不準介紹材料供應商;不準接收可能營收企業利益的合作方的吃、請、禮物、紀念品、有價票券、旅游、有償服務等;不準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四)市國企黨工委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檢查和評價,并將結果與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評優評先相掛鉤。
(五)各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管理意見,結合各自企業實際情況,完善相關內控制度。未明確事宜按《泉州市國資委關于加強泉州市屬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發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國資資本〔2024〕280號)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國家、省、泉州市和我市相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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