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6-0600-2025-00046
- 發布機構: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9
- 標題:石獅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的指導意見
- 備注/文號:獅自然資源規〔2025〕4號
- 發布日期:2025-05-19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的指導意見》已經2025年重點片區推進工作專題會議(〔2025〕20號)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指導意見如下:
一、回批地盤活范圍
盤活范圍包括全市未建回批地,擬納入近5年內征遷范圍的回批地除外。
二、回批地盤活方式
(一)已批未建回批地處置
1.零星單宗回批地。對于權屬清晰、符合規劃的零星插花回批地,鼓勵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相關基建手續后開發建設。
2.連片單幢回批地。連片多宗單幢回批地需經過調整紅線規整為一宗地統一設計建設,根據詳細規劃相關要求,村委會負責編制控規后,按照原批準用途按一整宗地依法辦理工規證、施工許可證等基建手續。
(二)未批未建回批地處置
1.政府貨幣收儲,村集體參與競地開發。政府以所在區域回批地收儲標準對回批地進行貨幣收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根據村集體擬開發土地用途(住宅或商業)進行土地出讓,村集體可出資設立公司或與國企合作參與設立公司競得土地開發。
2.政府貨幣收儲,出讓后純收益分成。政府以所在區域回批地收儲標準對回批地進行貨幣收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按照規劃用途(住宅或商業)進行土地出讓,按出讓后純收益分成。
3.以公建項目申請供地,臨時使用。由村委會根據公建項目用途編制控規,控規入庫后,按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工規證、施工證后建設。(1)地類屬國有建設用地的,收儲為國有儲備土地后,按劃撥方式供地給村委會,土地用途設定為居住用地(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或體育用地;(2)地類屬集體建設用地的,按使用集體土地方式供地,土地用途設定為居住用地(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或體育用地。
4.未建回批地置換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回批地協商收儲價折算可置換安置房面積。由國投集團匯總全市剩余安置房源,供相關村及回批對象選擇,差價互補,盤活現有存量安置房。
5.積極向上級爭取納入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試點。取得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試點資格后,對符合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回批地,可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性質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出讓。
三、部門職責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制作轄區內未建回批地分布圖,收集完整相關批文、會議紀要、征地協議書、征地范圍圖、回批地位置圖等材料,報送至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確定回批地類別。采取一村一策的辦法,根據未建回批地類別、地理位置、規劃條件等情況,在與所屬村(社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逐宗提出分類處置辦法,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對于以公建項目申請供地后臨時建設的建構筑物,今后涉及拆遷時只對土地進行收購補償,地上物不予補償。
(二)部門職責
1.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相關村委會(社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臨時建筑管理臺賬;加大巡查力度,對未按規劃方案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上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查處;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生產經營的消防安全監管;對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的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消審批并拆除。
2.市自然資源局:要牽頭做好回批地盤活利用統籌工作,在遵循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探索回批地盤活的各類處置方式,做好業務指導、處置方案審核、加強聯合技術審查組織,加大宣傳力度。
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能分工,做好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導工作。
4.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職能分工,強化回批地建設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嚴厲打擊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
四、我市之前相關規定如與本指導意見有沖突的,按本指導意見執行。
五、本指導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六、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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