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6-0600-2025-00045
- 發布機構: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30
- 標題:石獅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石獅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自然資源規〔2025〕5號
- 發布日期:2025-06-10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自然資規〔2025〕2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土地儲備監管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74號)等文件規定和要求,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石獅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請予以貫徹落實。
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二)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政府依法通過征收、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四)本市儲備土地實行統一儲備、統一管理。
土地儲備管理應遵循守土有責、合理利用、規范公開的原則。
(五)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及土地資源利用的實際情況擬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中長期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中長期土地儲備計劃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六)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是市土地儲備的承辦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組織對全市土地供需狀況的調查,為政府職能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計劃提供服務;
2、組織全市儲備土地現狀調查,建立全市土地儲備檔案、臺賬;
3、根據土地儲備計劃制定土地收購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4、負責對政府依法通過征收、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儲備監督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
5、負責籌集并按規定使用土地儲備資金;
6、其他與土地儲備相關的工作。
二、國有土地儲備
(七)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國有土地儲備: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
2、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及凈地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規劃已確定為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城市公園、郊野公園、水庫、水源保護區、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并已確定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管理的,不納入國有土地儲備。
(八)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1、因城市規劃的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改為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收購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購的;
3、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
4、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
5、國有企業改制需要收購的;
6、舊城區改造需要收購的;
7、其他需要收購的。
(九)國有土地收購由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統一實施。
采取收購方式儲備土地時,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擬訂具體地塊的收購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十)收購方案批準后,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應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十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公告基準地價的,市政府可以優先購買,由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按照轉讓價格與該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十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后一個工作日內,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注銷被收購土地的原房地產權利登記。
(十三)擬入庫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各鎮(街道)負責提交入庫上圖申請;土地辦理入庫手續時,應當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移交下列文件:
1、入庫申請文件;
2、政府批準文件、合同及權屬憑證等相關資料;
3、儲備土地的范圍圖(坐標、面積),挖山、填海竣工圖等圖件;
4、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的相關資料。
土地入庫前,由屬地鎮(街道)負責落實注銷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涉及需凈地交付的,由屬地鎮(街道)向市政府提交凈地情況報告,經同意后實施入庫工作。
三、國有儲備土地的管理
(十四)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對國有儲備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儲備土地檔案和臺賬,嚴格實行儲備土地入出庫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應當定期將儲備土地檔案和臺賬報送市自然資源局,依托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
(十五)屬地鎮(街道)作為轄區內國有儲備土地整治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履行相應職責。各鎮(街道)應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將國有儲備土地管理情況書面反饋給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根據各鎮(街道)反饋情況,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對各鎮(街道)委托管理的國有儲備土地進行監督抽查。
(十六)市國有儲備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儲備土地管理臺賬,調查解決征遷掃尾問題,確保凈地;
2、設立圍網,開展揚塵危害治理;
3、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4、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經濟作物、構筑物等;
5、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防范發生地質災害;對危險地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警示牌,做好日常安全監管等工作;
6、經市政府同意后,可出租利用國有儲備土地,但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臨時用地的,要依法依規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市政府擬供應土地時,應及時解除租賃關系,確保在供地前凈地交付市自然資源局;
7、其他與儲備土地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在保障城市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順利實施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屬地鎮(街道)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簡稱短期利用)。儲備土地短期利用不需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需延期,需另行申請,經批準后予以延期。短期利用未按規定報批或者未批準延期的項目,應當在期滿時按協議約定交還用地。如未按時退出交地,各鎮(街道)應按照土地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強制清退;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處置。短期利用期間,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如有產生相關收益,按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市財政給予一定補助。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占用儲備土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相關手續。如儲備土地擬掛牌出讓,屬地鎮(街道)需立即予以組織凈地交付市自然資源局。
(十八)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土地供應計劃做好供地工作。
四、土地儲備資金及經費
(十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預算,由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十) 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二十一)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1、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
2、儲備土地的前期土地開發整理費用;
3、儲備土地管理期間發生的管護及揚塵防治支出等費用;
4、土地儲備計劃編制以及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公證、測繪測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土地評估、不動產登記、規劃設計分析等有關費用;
5、償還土地儲備專項債本息支出;
6、符合規定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十二)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五、責任
(二十三)屬地鎮(街道)要開展揚塵治理、安全生產檢查等日常監管,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筑、亂砍濫伐林木、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亂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阻止,并依法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處置。未履職到位,造成國有儲備土地被非法占用,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相關責任。
(二十四)市自然資源局應切實履行對儲備土地的監督管理職能。市土地收購儲備發展中心依法協助對儲備土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土地供應計劃的順利實施。
(二十五)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儲備資金,對在使用土地儲備資金過程中違反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六、附則
(二十六)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0年5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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