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泉州市梯形式服飾貿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對你[單位](泉州市梯形式服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艷軍,住所福建省石獅市金盛路372號辦公樓A322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MA34JP9W7P)與申請人郭燕玲的勞動爭議一案作出裁決。因你[單位]作為本案被申請人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委獅勞人仲案字〔2025〕第316號《裁決書》一份。裁決結果如下:一、被申請人泉州市梯形式服飾貿易有限公司應在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郭燕玲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的剩余工資共計14000元;二、駁回申請人郭燕玲的其他仲裁請求。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石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
仲裁員:黃希夷、林晉虹、蔡懷釵 書記員:蔡嘉棋
書記員聯系電話:0595-88732293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